第45章 江南漕运整饬新规暨分段监察制详疏(1 / 2)

江南漕运整饬新规暨分段监察制详疏

(成武朝?太保谢渊奉旨撰)

一、制策之由

朝堂舌战案既结,江南士绅纳粮之议初定,臣(谢渊)承旨掌漕运整饬全权,巡玄夜卫北司密报、边军粮官呈牍,察漕弊犹存二端:

其一,田亩隐匿之弊未绝。玄夜卫核苏、松二府,得士绅匿田三千二百亩有奇,或寄籍浮屠(如苏之报恩寺僧纲司,为士绅某匿田三百亩,岁分银五十两),或托名宗族(松之王氏,以百五十亩田记宗祠籍,避纳粮)。江南籍官多以乡谊、私馈故,佯为不知,甚者为其保,致漕粮岁缺千五百石。

其二,米质参差之害仍在。边军副总兵李默密报:宣府卫受江南漕粮万石,次米(瘪粒过四成、带霉斑者)占三成,士卒食之腹胀腹泻者日增三十余人,冬防操练几废。究厥由,士绅图省费,多掺次米;漕官(如松之漕运通判)受银五百两,验米时“走马观花”,纵之过关。

又察江南籍官与士绅暗通之险:户部侍郎(江南籍)尝密函苏知府,言“士绅乃地方柱石,田亩核查宜宽不宜严”;扬之漕运同知,与士绅李氏会于画舫,议“若按亩纳粮,便唆漕卒缓运,迫朝改策”。臣恐官官相护复起,漕改功亏一篑,遂拟新规、绘监察图,以固漕运国脉。

二、《江南士绅漕粮纳缴新规》条款详释

(一)田亩核查之制

核查之主:以玄夜卫北司为主,择谙江南田亩规制之校尉二十人,分七组赴苏、松、常、镇、扬、淮、嘉七府;御史台遣监察员七人,各随一组监;户部派粮吏七人,携元兴朝《江南田亩册》为底,比今时田界。

核查之域:凡士绅名下田,含宗族祠田、浮屠寄田、佃户代耕田,皆逐一丈量。祠田需分户登,寺田需核僧纲司原册,佃田需验佃契(无契或契载亩数与实不符者,归户主籍)。

纳粮之准:

田百亩以下者,每亩纳漕粮三升(循元兴朝周忱旧制,亩基数二升八合,增二合补昔年匿田之耗);

百亩至二百亩者,每亩纳三升五合(增一成五,惩中度匿田之弊);

二百亩以上者,每亩纳四升(增三成,惩大规模匿田之弊);

凡自陈昔年匿田者,免增缴,唯按基数纳粮。

(二)米质定价之制

米质之等:

上白米:粒实(瘪粒不满一成)、无霉无沙、色青白,合《大吴漕粮规制?米质篇》上准;

中米:粒略瘪(瘪粒一成至三成)、无霉少沙(沙每石不满五钱),合同篇中准;

次米:瘪粒过三成、或有霉斑、或沙每石过五钱,合同篇下准。

定价及劝惩:

上白米:市价每石银三钱二分,漕收购价加五分,为三钱七分(循永熙朝“优粮优收”例,加价幅为市价一成五);

中米:从市价三钱二分收,无加无折;

次米:折三成,每石银二钱二分(较市价低一成,且次米占漕粮总额过一成者,需补纳上白米足数,补纳者按基数纳,无加价)。

(三)违规惩处之制

士绅匿田不陈者,除按等纳粮外,每亩罚银一分(折漕粮三升),匿田过五百亩者,送理刑院勘问;

漕官验米舞弊、受士绅银者,革职勘问,籍其家充边军冬衣之费,江南籍官避审;

浮屠僧官、宗族族长庇匿田者,按“匿田同罪”处,僧官还俗,族长革功名。

三、《漕运分段监察图》规制及布设

臣亲绘此图,以江南漕运主航道为轴,分七段设监察点,各点注士绅势力核心、监察官权责,图凡三卷(正本存兵部、副本存御史台及户部),规制如下:

(一)分段及绅势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