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51章 解决的办法!新的法制!(1 / 2)

为了防止这个名为“廉政司”的新生机构,最终异化成一个尾大不掉、祸乱朝纲的特务组织,重蹈前朝锦衣卫以及东、西厂的覆辙,他深思熟虑,大刀阔斧地削减了其几乎所有的实质性权力。

四处流动的廉政司人员,事实上变成了一群特殊的“钦差”。

他们既非捕快,亦非判官。

他们更像是皇帝的眼睛,是深入帝国肌理的无数探针。

所不同的是,这双眼睛背后,站着的是君临天下的皇帝本人。

在要求官员配合调查方面,他们手握着比任何比御史都更有分量的“圣命”。

任何官员的搪塞与不配合,都将被视为对皇权本身的藐视,其后果,无人能够承担。

他们与锦衣卫,东西厂等特务机构完全不同,没有特务机构那般大的权力。

反倒有点类似于后世的“调查记者”,但在要求官员配合上,又有“圣命”在身。

与“调查记者”直接向公众披露不同,廉政司的调查结果始终严格保密。

另一方面,这双眼睛所看到的一切,并不能与“调查记者”那般,将消息公之于众,更无权借此煽动舆论,兴风作浪。

官员的贪腐情况,尤其是那些影响恶劣的案件,不适宜直接公之于众。

贸然公布,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恐慌,再或是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。

最妥善的处理方式,是先详细汇报给朱允熥这位帝王,由他定夺后,再根据实际情况,有所选择地适度向老百姓公布,方为上策。

故而,廉政司调查所得的所有信息,无论多么惊世骇俗,都只能通过最机密的渠道,汇入皇帝一人的御案之上。

最终,如何判断,如何处置,决定官员的荣辱生死、乃至一个家族兴衰荣辱的利剑,始终且必须唯一地,掌握在皇帝自己的手中。

这既是至高无上的权力,亦他身为皇帝必须独自背负的,如山之重的责任。

对于调查中发现的贪腐官员,朱允熥深知,必须遵循正常的司法程序,而非特权机构越俎代庖。

这些人,绝不能自行其是,将官员直接带走审讯。

由于廉政司人员四海为家,行踪不定,他们难以与地方官员形成利益勾结,滋生“贪腐同盟”。

然而,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完全免疫于诱惑。

当官员发现自己的贪赃枉法之举被揭露时,极有可能花费重金贿赂。

面对巨额金钱的强大冲击,许多人难以坚守底线,心中的信念可能瞬间瓦解。

朱允熥对此症结,提出了三管齐下的解决办法。

首先,严苛的选拔机制。

他要的,是胸怀一腔热血,矢志涤荡官场污浊的热忱新人,而非那些深谙潜规则、圆滑世故的“官场老油条”。

唯有心无旁骛、不通人情世故、不懂官场繁文缛节之人,方能秉公无私,不为外物所扰。

其次,施行高薪养廉。

这些廉政司人员常年奔波于各地,加上交通工具匮乏,没有后世的飞机、高铁、汽车,长途跋涉之艰辛不言而喻。

因此,给予他们优渥的俸禄,既是对其辛劳付出的合理回报,同时筑起一道抵御诱惑的防线。

试想,若他们身陷贫困,又怎能不被金钱腐蚀?

高薪,方能使其免于后顾之忧,坚定不移地履行职责。

当然,高薪只能并不一定能养出“清官”。

所以,第三道关卡,便是严密细致的内部规章制度。

一旦发现任何收受贿赂或存在其他违纪行为者,必将严惩不贷,绝不姑息。

这不仅是对个人的震慑,更是对整个团队廉洁自律的庄严宣告。

此外,为了进一步杜绝串通舞弊的可能,每次赴同一地区调查的人员都随机调配,绝不重复。

即使有官员妄图买通前一批廉政司人员,也无法保证能得逞于下一批。

这种动态轮换机制,极大地增加隐瞒的难度。

朱允熥所构想的这个机构,并非凭空而生,而是博采众长,融汇创新。

它巧妙地结合了后世“廉政公署”的监督精髓、“调查记者”的探查能力,以及大明王朝既有的“探听司”与“锦衣卫”之长处,最终独具匠心地孕育而生。

起初,朱允熥曾考虑过是否赋予他们如同“廉政公署”类似的权力。

让他们直接拘捕涉案官员,展开彻查。

然而,经过一番缜密的推敲,朱允熥意识到,类似“廉政公署”的机制,或许在一座城市中能够卓有成效地发挥作用,但一旦将其放置于一个幅员辽阔的帝国之中,其自身便极易遭受腐蚀侵蚀。

毕竟,大明天下之大,他这位帝王岂能事事亲力亲为,躬身监管所有角落?

若将重权尽数委派于这一机构的官员,在缺少监管和制约的环境下,权力寻租,弊端滋生,几乎是难以避免的宿命。

权力越是膨胀,可能引发的问题也便越是巨大且深远。

因此,朱允熥认为,必须适度收敛其权力边界。

然而,仅仅拥有“调查记者”那样的权限,又显得过于微薄无力。

那样进行的调查,往往只能触及事物的皮毛表象,难以深入症结核心。

官员们可以巧妙回避,甚至直接拒绝配合,运用种种手段阻挠调查的深入,使得真相难以浮现。

在一番反复权衡与深思熟虑之后,朱允熥最终决定,赋予这个新设机构约谈官员的权力,即可以礼貌地请官员“喝茶”问询,以了解实情。

但不赋予其直接拘捕,强制带走官员的权力。

“探听司”这类机构,因其纯粹的秘密侦查性质,与“廉政司”这种更趋于公开化监督的机构,存在本质上的差异。

秘密打探情报固然有其独特的优势,但其局限性也同样显著。

试想,如果调查人员不能随意公开其身份,百姓和官员又怎会心甘情愿地向他们提供真实有用的线索呢?

这无疑极大地增加了情报获取的难度。

而“廉政司”则截然不同。

他们可以光明正大地出示证件,亮明身份,当百姓知晓其职责后,便能主动将自己所了解的内情,向廉政司的人举报揭发。